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ZhejiangProvincialGreenpeaceIndustryDevelopment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PGID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和热衷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科研院校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事业的发展,为
加快我省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在政府、企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
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宣传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出版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刊物,编写教材、书籍,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教育、培训和信息、经验交流。
(四)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和开拓产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单位的委托,承办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有关的业务。
(七)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本协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或热心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事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等;
(四)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中外合资、外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登记书;
(二)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正、副会长或秘书长中产生,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全部资产必须用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资产(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有效。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5日本协会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